5月起,将有一批新的环保标准、环保法规、专项行动等正式实施,具体内容整理如下:脱硫脱硝运行效果评价标准、地方大气条例、新版地下水质量标准、全国黑臭水体整治行动、地方固废法、生活垃圾标准等...
一、5月1日起,脱硫脱硝除尘装备运行效果有评价标准了!
国标委员会发布 《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605-2017 》、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340-2017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2017 》
3项《标准》自2018年5月1日实施。其中:
《燃煤烟气脱硫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605-2017 》适用于湿法(石灰石-石膏法、氨法、海水法)以及干法/半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 性能评价指标包括SO2排放浓度、脱硫效率、Hg排放浓度、烟(粉)尘排放浓度、SO3排放浓度、雾滴浓度以及脱硫废水、脱硫固废、噪声和其他气态污染物等指标。
《燃煤烟气脱硝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 GB/T 34340-2017 》适用于SCR、SNCR、SCR-SNCR脱硝装备运行效果的评价。 性能评价指标包括NOx排放浓度、脱硝效率、氨逃逸率、SO2/SO3转化率以及氨泄漏、废水、固废、噪声等。
《钢铁烧结烟气脱硫除尘装备运行效果评价技术要求GB/T 34607-2017 》适用于钢铁烧结烟气石灰石/石灰-石膏法和氨法等式湿法脱硫装备,烟气循环流化床法和旋转喷雾干燥法等半干法/干法脱硫装备的运行效果评价,烟气除尘使用的电除尘和袋式除尘器的运行效果评价,其他类似脱硫除尘工艺也可参照执行。
二、沿用24年的《地下水质量标准》修订,新版5月1日实施
自然资源部(原国土资源部)组织修订的《地下水质量标准》,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将于2018年5月1日实施。
《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规定了地下水质量分类、指标及限值,地下水质量调查与监测,地下水质量评价等内容。适用于地下水质量调查、监测、评价与管理。与修订前相比,新版标准将地下水质量指标划分为常规指标和非常规指标,并根据物理化学性质做了进一步细分,水质指标由39项增加至93项,其中有机污染指标增加了47项。该标准的修订将为全国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和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实施提供支撑。
三、生态环境部联合住建部启动 全国黑臭水体整治专项行动
5月初,生态环境部将联合住建部启动“2018黑臭水体整治”环保专项行动,这项行动的范围涉及全国36个重点城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及其他部分地级市。
本次专项行动,以群众的满意度为首要标准,以黑臭水体整治工作为着力点,借鉴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五步法”经验,全面摸清黑臭水体整治工作进展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地方加快补齐城市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从根本上解决黑臭水体问题。
四、湖南省固废立法获全票通过 5月起实施
从酝酿到出台,历时4年多,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政府和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固废污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管辖权限确定有关责任主体履行污染环境防治责任;规定县以上固体废物管理机构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固体废物管理责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建设专用分类回收暂存场所,对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包装物和农用残膜进行回收,并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同时,强化对固体废物监测,要求固体废物填埋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情况。
五、住建部发布《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 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了行业产品标准《生活垃圾除臭剂技术要求》编号为CJ/T516-2017,自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该标准规定了生活垃圾除臭剂的术语和定义、分类和型号、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适用于掩藏或消减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所产生恶臭的除臭剂。
六、七部委联合修订《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 5月1日施行
为加强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费总量,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国家发改委、科技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联合修订发布了《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1999年3月10日原国家经贸委发布的《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七、《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 119 号
《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月15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
2018年1月22日
八、《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5月1日起施行
从潍坊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潍坊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已于2017年12月12日经潍坊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于2018年1月23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五章四十三条,根据上位法,借鉴外地大气污染防治的先进经验,结合潍坊市实际,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措施。 《条例》规定气代煤、电代煤、拆除燃煤锅炉、抽凝发电机组等减少燃煤消耗措施,并对民用散煤的管理做出具体规定。 还对挥发性有机物机、动车排气、畜禽养殖、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大气污染防治做出了具体规定。
九、太原三部环保法规(建筑废弃物、大气污染防治、生态环保)5月1日起实施
5月1日起,《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三部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将正式实施。
《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监督管理、防治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规定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网格化监管、环境监测等制度和措施,规范了工业、机动车、扬尘、燃煤和其他污染防治以及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明确了违法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个人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太原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条例》对建筑废弃物的产生、运输、消纳、综合利用、法律责任等主要内容作了规范,明确了建筑废弃物的工作原则、管理职责,为太原市强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太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内容上重点突出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重点规范了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在东西山毁林开垦、砍柴、采矿、烧荒以及在汾河流域私挖滥采、违法排污等行为,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规定了建立生态补偿制度等。
十、5月1日起,河北廊坊VOCs治理不达标企业将被限产停产
伴随着国家、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作战部署不断迈向源头防治、深度施治、强化管控的轨道,对VOCs排放污染不治理、软治理、治理不达标和有治理设施不正常使用的企业将面临从今年5月1日开始的停产、错峰生产和依法严惩的窘境。日前,从廊坊市环保局获悉,全市有89家企业被列入省备案、市督办强制深度达标治理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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