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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优惠政策
新闻来源:    点击数:4185    更新时间:2013-5-5 11:39:59    收藏此页

                       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可享受优惠政策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

通知》等文件规定: 

  (1)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

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

息。 

  (2)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

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

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

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 

  (3)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

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

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

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

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

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

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

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

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

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

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

定。 

  企业(单位)按季将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人员的缴费情

况单独列出,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社会保险补

贴申请材料应附: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人员名单及《身份

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等就业证明材

料复印件、社会保险征缴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企

业(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支付到企业(单位)在银行开

立的基本账户。 

  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

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

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

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
就业

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

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

《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

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

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

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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