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
质检总局发布了《质检总局关于开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无证查处工作的
公告》(2013年第110号),决定自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查处未获得生
产许可证的19类工业产品企业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公告指出,自8月1日起,未获得110号公告所公布的19类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
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这19类工业产品是:耐
火材料、铅酸蓄电池、防爆电气、内燃机、电线电缆、轻小型起重运输设
备产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农药、橡胶制品、预应力混凝土铁
路桥简支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摩擦材料及密封制品、建筑防水卷材、
水文仪器、岩土工程仪器、抽油设备、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
容器和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同时,公告要求新投产、新转产的上述企
业,应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
生产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产品
的,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将根
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因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质检总局已公告查处的2
类产品的单元划分、具体名称等发生变化,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
准。此次公布的相关信息均已公布在质检总局网站,企业和消费者可上网
查阅详细内容。